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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行业资讯: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关于《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13日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传播、出售、提供、泄露、删改旅客住宿信息和旅馆视频监控资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为规范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部署,公安部着力推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该条例所称的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农家乐、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征求意见稿指出,设立旅馆,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等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施;具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应当有健全、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等条件。 

  征求意见稿提出,旅馆应当在前台、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旅馆不得在非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征求意见稿规定,违反上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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